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e)的概念,在联合国国际小额信贷年时被首次提出,是指为能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各个阶层和群体提供相关服务的金融体系。2015年底,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在《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中,首次明确了“普惠金融”在国家层面的定义,对于加快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我国对普惠金融体系的多层次、广泛覆盖已基本形成,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不断提高。
一、普惠金融发展与反洗钱工作的关系
近年来,普惠金融在我国的大力推行,使得正规、安全、便利的金融服务机会的触角延伸到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人群,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三农”、中小企业等领域的金融支持问题,拓宽了合法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使越来越多的人可以享受到普惠金融服务,通过抑制非正规金融、现金交易和地下银行等经济活动的发展,从而减少了洗钱的风险,可以说惠普金融在反洗钱工作中起到了不可泯灭的助推作用。但是被纳入普惠金融服务的群体金融知识相对匮乏,加之保密和风险防范意识较为薄弱,经验较为不足,面对诱惑可能出现出售、出借个人信息或账户的情况,极易成为金融犯罪分子瞄准的对象,给反洗钱工作带来更多风险点。所以,发展普惠金融也存在一定的挑战。
二、普惠金融发展中存在的反洗钱问题
(一)普惠金融背景下的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不到位
近年来,普惠金融发展迅速,虽然大多数省、市级金融机构对反洗钱有了较为充分的认识,知道反洗钱工作对于维护我国金融秩序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基层机构反洗钱宣传工作不到位,流于形式的现象时有发生,摆拍现象成为一种常态,导致基层员工对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认识不足,认为基层金融机构面对的只是资金量小的群众,不会存在洗钱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反洗钱培训不到位,部分基层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作为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主体未能接受系统规范的反洗钱知识培训,对反洗钱认识不到位,缺乏反洗钱专业知识,导致对基层身客户份识别工作往往只能停留在表面。
(二)普惠金融体系中供给不充分不平衡
一方面,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资源配置有限,由于内部机构改革、机关部门精简等设置要求,未设立专门的反洗钱部门。大部分反洗钱工作都由其他岗位人员兼职,缺乏全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和频繁更换反洗钱工作人员间接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持续发展。另一方面,部分金融机构作为盈利机构,在日常工作基础上,履行反洗钱职责不仅增加了工作流程、工作强度和经营成本,还可能因为制度的严格执行,影响了客户关系,给机构发展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客观上造成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不高,或流于形式,严重影响了反洗钱工作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三)客户身份识别困难
随着普惠金融的发展,金融机构服务的客户群体在逐步基层化、农村化,由于这类群体普遍文化程度较低,思想层面还停留在传统阶段,对现代支付和结算服务的类型以及反洗钱知识知之甚少,普遍认为反洗钱离自己还很遥远,缺乏反洗钱意识,间接为反洗钱工作带来难度,为客户身份初次识别、身份重新识别和持续识别带来困难。
1、基层客户群体普遍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不能理解,认为这与自己理财关联度不大,在初次开立账户、办理业务时不能有效配合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无法提供准确、完整的身份资料、资产状况、收入来源等信息,为客户身份初次识别带来困难。
2、金融机构成功接受基层客户申请建立业务关系后,对客户账户和交易的审核是一个持续、长期的过程。这是金融机构进一步了解客户并重新识别客户不可或缺的程序。但由于基层客户群体分散,客户大多通过网上或手机端进行各类业务操作,一般客户只要能通过密码验证金融机构就会认定是客户本人的操作,对于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及受益人、交易的目的等要素无从获取,为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和持续识别带来困难。
3、开展可疑交易尽职调查困难。随着普惠金融的推进,金融服务对象范围逐步延伸到低收入客户,这部分群体的交易金额普遍较小、交易次数又较为频繁,为金融机构带来的利润也较为有限,根据监管要求,倘若这一群体产生可疑交易,同样要进行严格的调查并提供反洗钱报告,这无疑会增加金融机构的成本,无形中成为普惠金融推进的绊脚石。
相关配套约束机制不够完善。(1)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内控制度建设和岗位设置约束力不足。本该由法律法规来指导实践工作,实际却导致相关法律法规形同虚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15条规定是“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而实际中,部分金融机构反洗钱岗位设置和内部控制的规定过于笼统粗糙,没有细化要求,缺乏可操作性。(2)金融机构的客户身份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力支持。有些法规没有系统对金融机构和客户提出一致的要求,导致金融机构的和客户之间的义务不对称,这无疑增加了金融机构的工作难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的真实性进行识别,但法律却没有赋予客户向金融机构如实告知交易背景的义务。再如:《反洗钱法》中规定的可证实客户身份的证件为“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中国公民持有多种类型的“其他身份证件”,而且各种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公民信息存在大量不一致之处。这使得基层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更难以有效识别开户信息。
三、对策与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夯实反洗钱群众基础
要注重普惠金融及反洗钱知识的宣传,进一步创新宣传手段、丰富宣传载体、加大宣传力度普及金融知识,尤其是让广大基层社会群体认识到反洗钱工作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消除社会公众对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误解,增强社会工作的反洗钱意识,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成效,力争促进反洗钱制度的完善和执行。
(二)增加投入成本,加强反洗钱队伍建设
1、增加人员配备。基层金融机构是反洗钱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人员配备不足,再好的政策制度也会裹足不前,无法开展。为了积极推进反洗钱工作,基层金融机构应细化反洗钱岗位的设置,切实增强反洗钱的可操作性,设置专门的反洗钱部门及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同时应避免反洗钱岗位人员频繁更换,保障反洗钱工作的持续发展。
2、提升反洗钱意识。思想上松一寸,行动上就会散一尺,只有从思想上认同,才能真正置身于工作中,从而推动金融机构的长远发展,所以应让基层金融员工转变思想,充分认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注重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以期更好地投入工作、服务客户。特别是要注重提高客户识别能力,加强对工作能力和日常评估的培训,提高对客户识别的认识。
3、加强员工培训。所谓“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切实增强员工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才能真正推动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向前,所以应注重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不定期对员工开展反洗钱培训,并组织各级人员学习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内部反洗钱规章等,结合反洗钱案例,了解洗钱的危害,分析洗钱的过程,总结反洗钱的识别手段,提出反洗钱的措施,增强全员的反洗钱能力。
5、详实客户资料,加强客户身份信息审查
借鉴FATF(国际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 FATF))的要求建立以风险为本客户风险评估机制,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效性。跳出“三要素”审查的局限,通过客户填写的现有资料、客户回访等多形式、全方位获取客户的职业、联系方式、投资经验等“三要素”以外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评估获取的客户信息,对客户做一个全面分析,完成风险等级划分。一旦发生可疑交易,便可据此对客户的资金来源、资金流向、交易规模、交易范围、交易特征等交易行为进行分析,以此判断客户是否涉嫌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并妥善保存客户交易记录以备查阅、分析。
(三)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普惠金融监管框架
1、实施差异化监管。我国人文差异比较大,应该因地制宜,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以“求同存异”的思想贯彻落实普惠金融反洗钱制度差异化监管。在制度设计、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做好普惠金融的系统规划,提供有力的配套支持。
2、完善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反洗钱工作千头万绪,矛盾错综复杂,只有建章立制、照章理事,用制度管好人,才能做好各项工作,针对普惠金融体系下的反洗钱相关制度做出修订,如细化金融机构反洗钱相关岗位设置及内控制度指引;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明确客户在办理大额交易业务时应向金融机构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因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保障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