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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论文
揭秘: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的攻防与风险谜局
来源:贸易金融圈     作者:木莯     发布时间:2025-08-18

  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业务可谓顺势而生,适应了企业供应链管理增值服务的需求,围绕企业信息流、物流、资金流,以真实交易为基础,以动产和应收账款为支持,是不同于流动资金贷款的新型授信业务,一定程度解决了中小企业抵质押担保不足的融资难题。商业银行从核心企业上下游的企业中选择优质客户进行批量营销,有利于扩大市场份额,拓展优质客户群体,调整商业银行客户结构,维护核心企业客户关系。商业银行借助核心企业信用以及物流公司等第三方机构监管,密切监控资金流向和物流信息,能够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提高银行防范信贷风险能力。商业银行在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时,需构建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的防控能力。同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合同条款,加强贸易背景审查,确保业务合规开展。通过科技赋能、流程优化、多方协作等手段,提升供应链融资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案例导读:供应链融资的典型风险案例盘点 

 

  商业银行在供应链融资中面临多种信贷风险,以下通过典型案例分析这些风险:

 

  (一)CX300亿诈骗案

 

  CX系诈骗案由L某主导,通过虚构与JDSN等大型电商的供应链贸易,伪造应收账款债权,骗取多家金融机构资金。L某为香港籍商人,旗下拥有多家上市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自2015年起通过虚假贸易背景进行融资诈骗,骗取多家金融机构300余亿元资金,实际造成损失88亿余元。其中,NY财富旗下上海GF损失34亿余元,XC证券损失9亿余元,YN信托损失15亿余元。L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10万元;其妹妹LL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10万元;其他10名涉案CX系员工分别获刑三年四个月至八年不等。NY财富旗下上海GF和自言汽车对承兴国际和JD提起诉讼,索赔35亿元,但法院一审判决JD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此外,XC证券、YN信托等金融机构也卷入了相关诉讼。

 

  此案暴露了商业银行在应收账款融资中面临的虚假贸易背景和合同欺诈风险。银行未能有效核实交易的真实性,导致巨额资金损失。该案例的风险成因主要为金融机构在授信过程中,未有效核实交易背景和合同真实性,过度依赖书面材料。金融机构过度依赖JDSN等核心企业的信用,未对上下游企业进行独立风控。未采用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验证贸易流程及物流信息,导致虚假贸易背景未被及时发现。金融机构员工与融资企业勾结,形成系统性风险。该案暴露了供应链金融中的虚假贸易背景和合同欺诈风险,引发了金融机构对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重新审视。案件促使监管部门加强对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监管,推动行业风控体系的完善。

 

  (二)HF医药20亿供应链金融诈骗案

 

  HF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HF医药”)自2014年起,在其实际控制人X某等人的操纵下,通过虚构与FJ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简称“FJ协和医院”)的应收账款和伪造的医院公章,向多家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最终骗取资金总额达20亿元。HF医药伪造与FJ协和医院的购销合同,虚构大量应收账款,并私刻医院公章进行盖章确认。HF医药违法开设并控制冒充的协和医院农行对公账户,用于接收金融机构的回款,制造交易假象。HF医药安排专人冒充医院工作人员,在金融机构尽职调查时进行盖章确认,增强骗局的可信度,并编造虚假财务报表,夸大公司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吸引金融机构融资。

 

  该案例造成损失严重,涉及WM信托、ZY信托、XB信托、HR信托、ZJ信托、HF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以及JS财富代销的私募基金产品,总涉诉金额达18.84亿元。其中,WM信托因涉及该案被北京银保监局处罚100万元,原高级信托经理L某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超过10亿元的资金通过JS财富代销的私募基金产品,从数百位高净值个人客户处募集而来。投资者至今仍在等待回款,部分投资者通过仲裁获得赔偿,但过程艰难。HF医药实际控制人X某失联,公司人去楼空。L某因参与骗取ZY信托融资款2.5亿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他涉案人员也受到相应法律制裁。

 

  该案反映了银行在审核融资企业资质和债权真实性方面的漏洞。对交易对手的尽职调查不充分,以及对关键文件的真实性核查不到位,是导致风险发生的重要原因。金融机构在授信过程中,未有效核实交易背景和合同真实性,过度依赖书面材料。金融机构内部风控体系存在不足,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管不到位,导致L某等人能够钻空子实施诈骗。未采用先进技术手段验证贸易流程及物流信息,难以发现虚假贸易背景。该案暴露了供应链金融中的虚假贸易背景和合同欺诈风险,引发了金融机构对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重新审视。

 

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的主要模式

 

  (一)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中小企业将其对供应链核心大企业的应收账款单据凭证作为质押担保,向商业银行申请期限不超过应收账款账龄的短期贷款。银行为供应链上游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而核心大企业则因其良好的信用状况和稳定的银企关系,为中小企业提供反担保。该模式下,商业银行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供应链上下游的资金流动。银行需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可转让性,并评估核心企业的资信状况。

 

  (二)动产质押融资模式

 

  商业银行以借款企业持有的动产(如库存、仓单、商品合格证等)作为抵押物,向其提供信贷支持。企业与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以动产作为质物申请贷款。该模式可以加速动产流通,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提升运营效率。银行需对质押物进行严格监管,确保质押物价值稳定且易于变现。

 

  (三)保兑仓融资模式(厂商银业务)

 

  通过生产商、经销商、仓库和银行四方合作,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要金融工具,为融资企业提供杠杆采购和大规模销售的机会。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该模式下的主要产品和金融工具,为融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该模式可以解决中小企业全额购货资金问题,降低银行贷款风险,为供应链关键节点的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融资途径。银行需对生产商、经销商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并确保仓库对货物的有效监管。

 

防守之道: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的风险偏好

 

  (一)四大维度:区域、客户、产品、行业

 

  1.区域维度

 

  立足区域资源特色,明确区域发展重点。基于产业集群的企业发展具有显著的区域特征,一个成熟的具备规模的区域经济市场,能够形成区域竞争优势。建议商业银行要加大对区域市场调研、细分力度,深入分析区域经济特点、区域主导行业特征,对区域经济特色明显的产业集群、专业市场等,研究探索企业供应链融资业务批量化发展方式,降低营销成本,提高服务效率。

 

  2.客户维度

 

  以核心企业为出发点,对其上下游企业客户进行甄别和筛选,初步确定目标客户。商业银行可重点选择核心企业上下游生产型、服务型、贸易型中的优质企业开展业务,把握供应链1+N”运作模式,从核心企业入手,以其上下游企业客户需求为出发点,一方面将资金有效注入处于相对弱势的上下游配套企业,解决企业融资难和供应链失衡的问题,另一方面将核心企业信用融入上下游企业的购销行为,增强其商业信用,促进上下游企业与核心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协同关系,提升供应链的竞争能力。

 

  3.产品维度

 

  供应链上的企业对于结算、融资、担保、票据贴现等银行授信业务需求强烈,应大力营销应收账款、存货、订单及应付账款类等中型企业供应链融资产品。根据当前业务发展以及客户融资需求情况,将应收账款转让/质押、货押、保险、金融机构信用等结构化产品确定为企业供应链融资业务的主要营销产品。商业银行要充分利用对接会、洽谈会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供应链融资产品。

 

  4.行业维度

 

  商业银行应当优先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银行擅长经营的行业。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行业信贷投向指引中的行业政策规定,严格落实“积极增长类”、“选择性增长类”、“维持份额类”和“压缩类”行业的划分和管理,引导客户经理将营销重点定位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银行擅长经营的行业。

 

  (二)贷后管理:基于供应链融资业务特点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贷后管理,切实做好供应链融资产品的风险防范工作。要根据供应链融资产品区别于传统信贷产品的特点,严格落实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充分利用供应链融资产品的自偿性,密切监控客户的第一还款资金来源,加强对企业物流、现金流、信息流的监管,制定贷后管理流程和风险防范措施。同时,关注核心企业经营情况,关注核心企业所属行业的生命周期阶段,关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采取措施,切实防范风险。对于供应链融资,在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融资服务方面研究创新差异化管理模式,做好科技风险防控。

 

  (三)风险防控策略

 

  商业银行可以综合评估企业财务状况、经营能力、行业前景,动态监测信用评级。实时跟踪融资方经营数据、市场环境变化,及时调整授信策略。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或引入第三方保证,降低信用风险敞口。简化操作步骤,提高自动化水平,减少人为干预。明确岗位职责,建立风险隔离机制,防范内部欺诈。采用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确保数据真实性和系统稳定性。明确债权转让、货物处置权等关键条款,避免法律纠纷。确保业务符合《民法典》《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规要求。对潜在法律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密切关注行业动态、政策变化,及时调整业务策略。拓展不同行业、区域客户,降低单一市场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如期货、期权)对冲价格波动风险。

 

  (四)具体防控措施

 

  商业银行应当开展核心企业资信审查。结合财务数据、行业地位、历史履约记录,全面评估核心企业信用。定期跟踪核心企业现金流、负债率,防范多头授信风险。加强货物与质押物管理。开展物联网监控,采用GPSRFID技术实时追踪货物位置和状态。加强第三方监管,引入专业仓储机构,定期盘点质押物,确保权属清晰。开展应收账款真实性核查。通过交叉验证,核对合同、发票、物流单据、资金流水,接入税务、海关系统验证。加强核心企业确权,要求核心企业书面确认应收账款,并承诺到期支付。加强技术风险防控。开展双重验证,结合线上数据与线下人工核查,防范数据造假。及时进行系统审计,定期对供应链金融平台进行安全评估,修复漏洞。

 

攻击之道: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的“四大”营销切入点 

 

  在做好风险偏好选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产品营销工作要因地制宜,选准营销切入点,开展主动营销。

 

  (一)营销切入点一:核心企业

 

  这是供应链融资产品最快捷的营销模式。商业银行要加强联动营销,争取核心企业积极配合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只有核心企业配合,才能实现供应链融资快速发展,才能降低银行经营成本,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二)营销切入点二:上下游企业

 

  这是供应链融资最传统的业务营销模式,能够直接地掌握客户融资需求。商业银行可通过营销宣传、产品推介等多种形式,直接面对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客户,宣传和营销供应链融资产品。

 

  (三)营销切入点三:物流企业

 

  物流企业的优势在于其专业化的技能、实地监管的便利以及对物流占有性控制。掌控供应链中的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不仅可以使银行能及时获得物流的一手信息,而且可以利用其优势开展动产监管。商业银行要加强对仓储机构的准入和后续管理,不以注册资金规模作为唯一考量标准,着重考察其管理能力、系统配备、制度建设、专业人才、以往监管记录、监管产品创新等内容。

 

  (四)营销切入点四:专业市场

 

  商业银行可以选择区域内运作规范、规模较大的专业市场,搭建专业市场融资平台,筛选优质企业客户,提供批量式融资服务。同时,加强与市场管理者的沟通与接触,通过与各级政府部门、园区管委会、行业协会等企业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合作,搭建供应链融资产品营销平台。

 

供应链融资的信贷法律分析

 

  供应链融资的信贷法律分析涉及对供应链金融活动中各方权利义务、风险分配、担保有效性、合规要求以及争议解决机制的深度审视。其核心在于平衡融资效率与风险控制,同时确保交易结构符合复杂的法律框架。以下是关键法律维度的分析:

 

  (一)核心法律关系的识别

 

  供应链融资通常包含多重嵌套的法律关系:

 

  1.基础贸易关系。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供应商/经销商的买卖/服务合同(形成应收账款或存货)。

 

  2.融资法律关系。应收账款融资,涉及保理(有追索/无追索)、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存货融资,涉及动产质押、仓单质押、浮动抵押。预付款融资,涉及经销商以未来货权质押获取融资。

 

  3.增信措施。主要涉及核心企业担保(连带责任保证)、回购承诺、差额补足、保险等。

 

  (二)关键法律风险及应对

 

  1.基础交易真实性风险

 

  主要的法律风险体现为虚假贸易、重复融资(“一女多嫁”)、伪造单据导致融资无效。针对该风险,可以采取的防控措施包括:严格审核贸易合同、发票、物流单据的真实性与一致性(借助区块链等技术验真)。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转让/质押登记(《民法典》第445条),对抗第三人。要求核心企业书面确认应收账款金额及付款义务。

 

  2.担保物权有效性风险

 

  针对动产质押/抵押,交付要件为动产质押需转移占有(《民法典》第429条),否则不生效。可通过第三方监管机构实现。动产质押/抵押采取登记对抗,动产抵押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403条)。商业银行应当要求相关人员必须办理登记。

 

  针对应收账款质押/转让,质押合同需书面形式,登记是设立要件(《民法典》第445条)。 通知债务人(核心企业)是质权对抗债务人的要件(《民法典》第546条)。

 

  3.核心企业信用与操作风险

 

  风险点主要为核心企业破产、拒绝付款、撤销付款指令。商业银行应当积极进行法律设计,明确核心企业在融资合同中的付款确认义务(非担保性质,避免被认定为保证而需股东大会决议)。要求核心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需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公司决议程序)。约定核心企业对基础交易真实性的核查与承诺责任。

 

  4.权利冲突风险

 

  常见冲突主要体现为同一应收账款重复融资、存货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商业银行应当关注优先权规则,例如:登记时间优先规则要求,动产担保权依登记时间确定清偿顺序(《民法典》第414条)。通知时间优先规则要求,应收账款转让中,通知债务人的时间决定多个受让人间的优先权(《民法典》第768条)。

 

  5.数据合规与隐私保护

 

  商业银行应当关注共享供应链数据可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合规要求主要为获取信息主体授权,明确数据使用范围。核心企业、平台方、资金方之间需签订数据合作协议。匿名化处理敏感信息。

 

  (三)供应链融资典型模式的法律要点风险提示及司法实践焦点问题

 

  1.典型模式的法律要点

 

  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模式的核心法律文件为《保理合同》,关键法律条款应当明确有追索/无追索、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基础合同变更限制、争议管辖条款。存货动态质押融资模式的核心法律文件为《质押合同》《监管协议》,关键法律条款应当明确质物清单、监管方责任(保管不善的赔偿责任)、最低控货价值、出质人补货义务。预付款融资融资模式的核心法律文件为《融资协议》《未来货权质押合同》,关键法律条款应当明确货物权属控制(提单/仓单)、核心企业回购或调剂销售条款、货物跌价补偿机制。电子债权凭证(多级流转)融资模式的核心法律文件为《《平台服务协议》《凭证签发协议》,关键法律条款应当明确凭证的法律性质(电子债权凭证)、拆分流转规则、最终付款义务人(核心企业)的不可撤销付款承诺。

 

  2.司法实践焦点问题

 

  司法实践中,“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认定标准主要为若基础交易虚假,法院可能否定保理关系,按借款合同处理(影响利率上限)。关于监管人责任边界问题,监管方未实际控制货物导致质权落空,需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参见最高法案例)。针对破产情景下的权利主张,应收账款债务人在破产后转让无效(《破产法》第31条)。已登记的担保物权享有别除权,但需在破产受理前主张。对于区块链证据效力,供应链金融平台记录的电子数据需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方可作为有效证据。

 

  (四)传统供应链融资模式下的法律风险防范:以保理为例

 

  1.基础合同不真实引发的风险

 

  基础交易合同是保理合同的基础,其真实性是供应链融资的逻辑起点。《民法典》第763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针对此类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包括:一是强化对基础交易相关证据的审核。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增值税发票、验收单、入库单等,以及相互之间的协调一致性。虽然《民法典》 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将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抗辩事由限定为“明知”而非“应知”,这是因为虚构的应收账款是否可以对抗保理人,取决于保理人是否善意,因此商业银行应当对基础交易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以证明自身的善意。二是明确核心企业与应收账款转让方对应收账款真实性的确认责任。确认形式上包括签署书面合同与通过电子系统进行确认,确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金额、付款时间等。三是审慎接受合同双方为关联方的融资需求。

 

  2.应收账款效力引发的风险

 

  应收账款的权属应当清晰且无瑕疵。除涉及法律纠纷等情形外,常见的可能有以下情形影响应收账款的有效性:一是应收账款本身可能因基础交易合同的变动而发生变化。《民法典》第765条规定,应收账款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二是应收账款的质量取决于应收账款转让方的履约质量。

 

  针对此类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包括:一是虽然《民法典》保护保理人免受基础交易合同变动产生的不利影响,但从风险防控角度而言,商业银行仍应审慎开展业务,可考虑将融资金额限定在应收账款的一定比例内,将融资期限适当后于基础交易合同约定的回款时间,以对某些非恶意的基础合同的变动提供一定的容忍度。二是关注融资方的历史履约情况。尤其是在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的供应链融资中,更应对此重点关注。实践中可沟通核心企业,由其根据交易对手的历史履约情况向商业银行推荐履约情况较好的融资方。同时也可与核心企业在合同中载明核心企业放弃因基础合同变动和融资方履约情况而可能产生的抗辩权。

 

  3.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引发的风险

 

  《民法典》第764条规定,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根据债权让与规则,应收账款债权人向保理人转让应收账款的,应当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未经通知,该应收账款转让对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民法典》第768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应收账款比例清偿。 可见,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时间先后是权利冲突时判断顺位的首要依据。

 

  针对此类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包括:一是及时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通常为核心企业)。此外,随着银行业务的电子化程度不断提高,这种通知往往以电子形式存在,实践中应在与核心企业签订的合同中对通知的形式和要素进行明确,以确保转让的有效性。二是及时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如经查询,发现拟受让的应收账款已被转让或质押,则应要求融资人另行提供合格应收账款或其他有效的担保措施。

 

  4.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回款管理不善

 

  在前述风险均不存在的情况下,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风险是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回款资金未回到融资方在商业银行

保理人开立的账户中,即回款资金未能实现封闭管理。

 

  针对此类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包括:一是强化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约束。在与应收账款债务人核心企业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对回款的封闭管理要求,对于进行保理融资的基础交易合同,回款未能付至保理人要求的指定账户的,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付款责任不得免除。二是强化对回款账户的封闭管理。实践中可将汇款账户设定为“只收不付”,或仅允许融资方对超过融资本息金额部分进行自由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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