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区域协调发展的背景下,城乡融合是实现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的现实路径,而数字普惠金融是打破农村金融困境的有效工具,已成为城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基于此,论文利用2012—2022年省级面板数据,实证检验了数字普惠金融影响城乡融合的效应及机制。结果表明:第一,2012—2022年间,城乡融合整体呈现上升趋势,但是,其在不同省份有显著差异。第二,数字普惠金融对推进城乡融合有积极作用,其中数字普惠金融的覆盖广度、使用深度和数字化程度均对城乡融合有显著促进作用。第三,数字普惠金融可以通过促进科技创新和提高电子商务水平两条路径来推动城乡融合。第四,数字普惠金融更能促进地区市场化水平较低和农村金融可获性较弱区域的城乡融合。为加快城乡融合进程,论文从推进城乡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提高城乡融合的效能和实施差异化的公共政策等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数字普惠金融;城乡融合;科技创新;电子商务水平;地区市场化水平;农村金融可获性
一、引言
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城乡融合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现阶段,我国城乡融合发展速度较快,其发展程度也达到了较高水平,但是长久以来的城乡二元分割体制并没有消除(魏后凯,2024)。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城乡融合需要解决城乡生产力的合理分工和生产效率的提升。学者们从多个角度提出了优化城乡融合发展的路径,包括资源配置优化(宁志中、张琦,2020)、要素市场改革(王向阳等,2020)、公共服务均等化(魏后凯等,2024)等。事实上,这些优化路径的实施都与普惠金融密切相关。虽然普惠金融在我国已有较多实践,但是当传统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和低收入家庭等这类群体提供服务时,存在获客成本高、不易控制风险等难题,致使这类群体的正规信贷需求依然无法得到满足。当前,普惠金融既难以实现信贷的普遍性,也难以实现利率的优惠性,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实现城乡融合。这就需要一种新的金融模式,来减少类似的金融排斥,而数字普惠金融可以有效地处理这一难题,从而成为促进城乡融合的新手段。
数字普惠金融可以充分利用数字技术“低成本、快速、广泛”的长处,降低金融服务的成本,扩大金融服务的范围,特别是对传统金融难以触及的群体,比如农村居民、中小微企业等,这样有效缓解了城乡收入差距(杨怡等,2022)。数字普惠金融还可以增强居民的消费能力,这种正面效应在农村地区、中西部居民以及中低收入者中更为显著(易行健、周利,2018)。数字普惠金融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也扮演了重要角色,尤其是在城镇化程度较低的省份,其对经济增长的积极影响更为明显,并促进了地区创业(钱海章等,2020)。数字普惠金融不仅直接促进了网络贷款和网络保险的增长,减轻了农村贫困,还通过提升个人和私营企业的就业机会,间接降低了农村贫困程度(张林、周舒影,2022)。也有文献发现,数字金融对县域城乡融合发展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这一作用主要体现在东部地区(李敬、王琴,2022),而传统金融发展水平在数字普惠金融与城乡融合发展间存在显著的门槛效应(崔建军、赵丹玉,2023)。
已有研究主要集中探讨了数字普惠金融对城乡收入差距、居民消费、经济增长、减贫等方面的影响。虽然有文献研究了数字普惠金融对城乡融合的影响效应,但是尚缺少对数字普惠金融推进城乡融合具体路径的分析,以及对不同情境下数字普惠金融推进城乡融合的异质性特征分析。因此,本文旨在探究数字普惠金融影响城乡融合的理论机理和作用机制,有助于充分利用数字普惠金融推动城乡融合,增强城乡经济联系,畅通城乡经济循环,促进国内经济大循环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
本文阐述了数字普惠金融影响城乡融合的理论逻辑,构建了省域层面城乡融合评价体系,进而使用2012—2022年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西藏自治区与港澳台地区)的面板数据,运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探讨了数字普惠金融能否以及如何影响城乡融合。本文的边际贡献在于:第一,完善了城乡融合的测度指标体系,分析了城乡融合的时空变动趋势,进而基于数字普惠金融视角,探究了城乡融合的影响效应,丰富了城乡融合研究的实证体系,拓宽了数字普惠金融研究的实践认知。第二,引入科技创新与电子商务水平两个变量,剖析了数字普惠金融对城乡融合的作用机制,为数字普惠金融推进城乡融合的具体路径提供了证据。第三,探究了在不同的地区市场化水平和农村金融可获性下,数字普惠金融促进城乡融合的异质性特征,为政府决策者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提供了科学支持及参考。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一)数字普惠金融与城乡融合
2013年阿里巴巴推出“余额宝”标志着我国数字普惠金融腾飞阶段已经到来(黄益平、陶坤玉,2019)。数字普惠金融与城乡融合在理念上呈现出兼容性,且在发展过程中也显示出良好的适应性。要消除金融服务在城乡之间的二元对立,推动金融服务在城乡之间的均衡发展(张定鑫、熊杰,2017)。因此,推动金融服务从传统金融服务向数字普惠金融转变,已成为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所在。一方面,数字普惠金融改善了居民内部的收入不均等,使得贫困群体获益更多(黄倩等,2019),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城乡家庭之间的特征差异,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周利等,2020),进而促进了城乡经济融合。另一方面,数字普惠金融通过信息技术共享的空间外溢效应和规模效应,发挥资金要素的先导作用,改善了资源配置状态(崔建军、赵丹玉,2023),并通过促进人力、技术、资本等要素的流动效率(张海军、黄峰,2023),来进一步推进城乡融合。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研究假说1:
H1:数字普惠金融可以有效促进城乡融合。
(二)数字普惠金融、科技创新与城乡融合
科技创新为城乡绿色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已成为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支撑(范斯义、刘伟,2021)。而作为科技创新主体的企业,经常面临融资约束和成果转化两个难题。数字普惠金融能够有效解决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助于科技创新产出的增加(唐松等,2020),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主体间的协作,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走向市场(李敬、王琴,2022),使得更多科技成果应用于城乡发展中,从而加速城乡融合进程。数字普惠金融的信贷催化效应,还可以促使劳动密集型企业向技术密集型转变,实现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从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唐文进等,2019;Chen et al.,2021),进而促进城乡经济融合发展。更进一步,数字普惠金融可以有效提升金融风险的识别能力,促进全产业链的科技创新,推进了现有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和跨行业的融合发展(郭辰等,2024),从而实现城乡融合发展。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研究假说2:
H2:数字普惠金融可以促进科技创新进而推动城乡融合。
(三)数字普惠金融、电子商务水平与城乡融合
城乡融合的关键在于发展乡村,而促进农村发展则需要城乡之间进行更全面、更高效的交易活动。现阶段,电子商务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打破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充分提升城乡交易活动的广度和深度,从而有效提高农户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帮助农户实现本地就业(Qi et al.,2019)。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城乡之间搭建了新的连接机制,可以实现城乡要素数字化、技术数字化,促进信息资源融通,从而实现城乡融合。对于农村电商经营者而言,数字普惠金融可以精准定位客户需求,解决农户融资难问题,有利于缓解其信贷约束(周亚虹等,2023),进而促进电商业务的发展。现阶段,电子商务的结算主要依托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支付已成为开展电子商务的必要条件(谢雪燕、朱晓阳,2021),而数字普惠金融通过广泛的支付担保业务来保障交易双方利益,可以有效提升消费水平和升级消费档次,极大地提升了电子商务水平。电子商务水平的提高,进一步催生城乡间数字经济产业化,从而增强城乡数字化与实体经济的融合程度。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研究假说3:
H3:数字普惠金融可以提升电子商务水平进而助力城乡融合。
(四)数字普惠金融影响城乡融合的异质性
由于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发展状态有较大差异,这会导致数字普惠金融对城乡融合的促进程度存在着差异性。因此,本文主要从地区市场化水平和农村金融可获性两个维度,来探讨数字普惠金融影响城乡融合的异质性。
地区市场化水平会影响金融资源配置状况,进而影响数字普惠金融对城乡融合的作用效果。一方面,在地区市场化水平较低的区域,政府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干预一般较多,这会导致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较低(谢家智等,2024),从而抑制城乡金融要素的自由流动。但是,数字普惠金融受到的政府干预较小,而且具有很强的信贷灵活性,可以有效满足地区市场化水平较低区域的金融需求,进而促进城乡融合。另一方面,在地区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区域,由于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快速且趋于成熟,长尾人群相对较少,从而减弱了这些区域对数字普惠金融的需求,这导致了数字普惠金融在这些区域促进城乡融合的边际收益相对较低。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研究假说4:
H4:数字普惠金融对地区市场化水平较低区域的城乡融合作用更大。
农村传统金融与数字普惠金融之间的关系,影响着数字普惠金融对城乡融合的作用效果。在农村金融可获性弱的区域,农村居民通过农村传统金融机构获得信贷的可能性较低,而数字普惠金融的用户大都为信用白户,与农村传统金融结构的目标客群差异巨大,致使数字普惠金融可以有效满足这些区域农村居民对金融资源的需求(王义中等,2024),从而实现城乡金融资源供求的均衡。此外,收入水平低的农村居民,也更愿意申请和使用金融科技公司提供的移动支付、互联网消费信贷等数字普惠金融产品,这给予了数字普惠金融较大的发展空间,更好地实现了农村传统金融与数字普惠金融的“互补效应”,进而推进农村金融可获性较弱区域的城乡融合。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研究假说5:
H5:数字普惠金融对农村金融可获性较弱区域的城乡融合影响更强。
根据上述分析,本文构建理论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
三、数据、变量与模型设定(完整版详见知网)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基准回归分析
遵循豪斯曼检验的结论,本研究采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实证分析。表3呈现了数字普惠金融对城乡融合直接影响效应的实证结果。表3中列(1)和列(2)都显示,数字普惠金融的系数为正值,并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在列(3)中,纳入所有控制变量后,数字普惠金融对城乡融合的影响系数为0.0840,这一结果同样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这说明数字普惠金融对城乡融合具有显著的正影响,验证了研究假说1。
从经济发展角度来看,数字普惠金融通过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帮助农村地区的小微企业和农户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促进了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这不仅提高了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也有助于缩小城乡经济差距,促进了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从社会进步角度来看,数字普惠金融提高了农村地区的金融素养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增强了农村居民的金融意识和能力。这不仅有助于农村居民更好地管理个人财务,也促进了社会公平和稳定;从技术创新角度来看,数字普惠金融推动了金融科技的创新和应用,如移动支付、大数据分析、云计算等。这些技术的应用不仅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覆盖范围,而且为农村地区的居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创业机会;从信息联系角度来看,数字普惠金融通过线上平台,加强了城乡之间的商品流通和信息交流。这种经济联系的增加,有助于促进城乡之间经济融合和社会融合。综上所述,数字普惠金融的确可以促进城乡融合。
控制变量中,只有教育水平对城乡融合有显著的抑制作用。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我国普通高等院校主要集中在城市,导致高校毕业生就业也倾向于城市,这种教育资源向城市的过渡倾斜不利于城乡融合。
表4中列(1)—列(3)分别展示了覆盖广度、使用深度和数字化程度三个具体维度上对城乡融合的直接影响。结果表明,数字普惠金融各个维度系数均为正值,并且在统计上显著。数字普惠金融的覆盖广度确保了农村和偏远地区居民能够获得便捷的金融服务,从而缩小了城乡金融服务差距。这不仅促进了城乡经济的融合,而且加强了农村地区的社会融入,提升了居民的生活质量。数字普惠金融的使用深度提高了农村居民对金融服务的利用效率,这不仅促进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而且有助于改善农村居民的社会经济地位,增强城乡之间的经济联系和社会互动。数字普惠金融的数字化程度为金融服务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交易体验,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提高了服务效率。这对于农村地区尤为重要,因为它可以帮助农村居民更好地融入现代经济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的互动和融合。
(二)机制分析
1.科技创新
表5中列(1)回归结果显示,数字普惠金融对城乡融合有显著的正向推动作用,列(2)显示数字普惠金融对科技创新有显著的正向作用,列(3)显示数字普惠金融和科技创新均对城乡融合有显著促进作用,这验证了研究假说2。数字普惠金融推动了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包括移动支付、大数据分析和云计算等,这些技术创新不仅优化了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还为其他行业特别是农村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具体而言,数字普惠金融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风险控制和信用评估,提升了金融服务的精准度和可达性。同时,云计算为金融服务提供了灵活的基础设施,支持实时数据处理和存储,进一步增强了服务能力。此外,移动支付的普及使得农村居民能够更方便地进行交易,促进了消费活动和经济增长。通过打通这些科技创新路径,数字普惠金融进一步促进了城乡融合。
2.电子商务水平
表6中列(1)的回归结果显示,数字普惠金融对城乡融合有着显著的正向推动作用,列(2)显示数字普惠金融对电子商务水平有显著的正向提升作用,列(3)显示数字普惠金融和电子商务水平都对城乡融合产生了显著的正面推动作用,这验证了研究假说3。数字普惠金融通过提供支付、信贷和保险等全面金融服务,有效解决了农村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融资难题,降低了交易成本。这种服务模式的普及,推动了电子商务在农村的快速发展,使农村生产者能够便捷地接入全国乃至全球市场。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农村地区增加了收入来源,促进了城乡间的商品和服务流通,缩小了城乡在市场接入和商业机会方面的差距。可见,数字普惠金融通过提升电子商务水平,进一步促进了城乡融合。
(三)异质性分析
本部分考察在不同的地区市场化水平和农村金融可获性下,数字普惠金融对城乡融合影响的差异性。参考已有研究(王义中等,2024;樊纲等,2011),使用市场化指数来衡量地区市场化水平,而农村金融可获性则使用涉农贷款比第一产业增加值来衡量。以地区市场化水平的均值为基准,将地区市场化水平分为较低和较高两组,而利用农村金融可获性的均值为基准,将农村金融可获性分为较弱和较强两组。
1.地区市场化水平
表7中列(1)和列(2)的回归结果表明,数字普惠金融对不同地区市场化水平的城乡融合均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其中,地区市场化水平较低区域的数字普惠金融的影响系数大于地区市场化水平较高区域。这表明数字普惠金融对地区市场化水平较低区域的城乡融合促进作用更加明显,从而验证了研究假说4。原因在于,在地区市场化水平较低的区域,金融基础设施相对薄弱,导致城乡之间金融资源分配不均等,而数字普惠金融降低了金融服务门槛,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为低收入和信用记录较少的长尾群体提供金融服务,有效地提升了这些区域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进而推进了这些区域的城乡融合。
2.农村金融可获性
表7中列(3)和列(4)的回归结果表明,农村金融可获性无论强弱,数字普惠金融对城乡融合都有显著的积极作用。但是,在农村金融可获性较弱的区域,数字普惠金融对城乡融合的促进作用更大一些,这验证了研究假说5。原因在于,在农村金融可获性较弱的区域,农村传统金融机构的覆盖率和服务能力有限,导致农村金融服务供求失衡,而数字普惠金融可以有效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及性,弥补农村传统金融服务的不足,实现城乡传统金融资源和新型金融资源的协同,从而促进这些区域的城乡融合。
(四)内生性检验
为避免内生性问题对实证研究结论的冲击,利用工具变量,采用面板数据两阶段最小二乘法,重新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见表8中列(1)。为验证工具变量的有效性,先进行了不可识别检验,其p值为0,接着进行了弱工具变量检验,其F值为795.477,又进行了过度识别检验,其p值为0.1434,这些检验结果表明,工具变量的选取是合理且有效的。表8中列(1)回归结果表明,在解决内生性问题后,数字普惠金融在推动城乡融合方面依然展现出显著的积极效应。
(五)稳健性检验
为了验证实证结果的稳健性,采用3种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首先,对样本数据进行1%的缩尾处理,然后利用新的样本数据,重新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见表8中列(2)。其次,将核心解释变量替换为,数字普惠金融的滞后一期,重新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见表8中列(3)。最后,从样本中删除上海、北京、天津、山东、广东、江苏和浙江,这些城乡融合水平较高的地区后,重新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见表8中列(4)。相对于表3中的基准回归结果,表8中3种稳健性检验结果都表明,数字普惠金融的估计系数和显著性水平,均未出现较大幅度的变化,从而证实了本文实证研究结果的稳健性。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我国经济由高速发展阶段转变为高质量发展阶段,数字普惠金融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借助互联网、大数据可以满足小微企业、农村地区人民的金融需求,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得性,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合理运行与发展,以实现城乡融合。本研究从数字普惠金融的角度出发,深入探究了城乡融合的影响效应及作用机制,主要研究结论如下:
第一,数字普惠金融显著推动了城乡融合。数字普惠金融每提高1个单位,城乡融合水平可以提升0.0840。数字普惠金融的三个维度——覆盖广度、使用深度和数字化程度,均显示出对城乡融合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第二,数字普惠金融通过促进科技创新助推了城乡融合。数字普惠金融每提高1个单位,科技创新可以提升0.0041,科技创新在数字普惠金融对城乡融合影响中的间接效应为18.8%。数字普惠金融还可以通过提高电子商务水平来促进城乡融合。数字普惠金融每提高1个单位,电子商务水平可以提高1.3760,电子商务水平在数字普惠金融对城乡融合影响中的间接效应为11.6%。
第三,异质性分析发现,在地区市场化水平较低和较高的区域,数字普惠金融对城乡融合均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这一作用效果在地区市场化水平较低区域更大。在农村金融可获性较弱的区域和农村金融可获性较强的区域,数字普惠金融均对城乡融合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这一作用效果在农村金融可获性较弱的区域更大。
(二)政策建议
第一,持续推进城乡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加强数字普惠金融的基础设施建设,弥补城乡间的数字鸿沟,着力提升数字普惠金融的覆盖广度、使用深度和数字化程度。政府应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更多针对农村居民和小微企业的数字普惠金融服务。金融机构需要明确数字普惠金融用户的类型及数量,加强对数字普惠金融的宣传力度和推广力度,努力提高居民和企业对数字普惠金融的实际运用水平,让数字普惠金融服务持续下沉到乡村地区,从而缩小城乡间的发展差距。
第二,提高科技创新和电子商务赋能城乡融合的效能。金融机构需要积极利用科技创新,开发适合城乡市场的金融服务产品,尤其是提高农村地区的金融渗透率,进而促进城乡资金流动。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数字平台和远程教育,提高居民和企业的科技素养和金融知识,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利用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另外,应注重以县域为主要载体,激活创新创业活力,提高城乡电子商务水平,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第三,针对不同区域实施差异化的公共政策。在地区市场化水平较低的区域,政府应加大对数字普惠金融基础设施的投资,包括提高互联网覆盖率,推广移动支付和在线金融服务,以及建立更多的数字金融服务点。在农村金融可获性较弱的区域,政府应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农村市场的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如小额信贷、农业保险和农产品期货。积极完善跨部门合作机制,包括金融监管机构、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科技公司,以促进信息共享、协调政策实施,并有效监管数字金融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和服务提供商在地区市场化水平较低和农村金融可获性较弱的区域开展业务,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和补贴。
(作者系蔡起华,郑州大学商学院讲师;刘思彤系郑州大学国际学院科研助理;王芳(通讯作者),郑州大学商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