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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如何应对不同类型不良贷款
来源:传是金融研究院     作者:吉翔     发布时间:2025-04-24

  为防控金融风险、优化资产质量,农商银行将不良贷款清收列为重点工作。针对农户、涉公及小微企业等不同类型贷款,采取"精准施策、靶向攻坚"策略,通过差异化催收实现风险可控。本文系统梳理清收关键措施,突出责任包保、一户一策等核心方法,为各机构提供实操指南,助力信贷管理提质增效。

 

农户小额贷款

 

  ⑴分户包保。对不良贷款分户包保,确保一户不漏,明确责任;


  ⑵一户一策。在本省境内的客户,包保责任人尽量做到户户见面,摸清情况,切忌蜻蜓点水,人云亦云,推卸责任,须提出该户的可行的处置方案,支行会商后落实相关措施;


  ⑶现金清偿。通过走访,凡是有现金流的,或能以现金形式归还的,决不另作措施;


  ⑷应收利息清收。对应收利息,要分户落实催收责任,加大督促客户结息的力度,督促客户在结息日之前足额存入当期利息,对于客户经理人手紧张的,临柜人员也要分担一定的工作;


  ⑸贷款本金清收。对于到期的贷款本金,分户落实管理责任人,谋划每一户的催收、处置预案,提前3个月组织应对;


  ⑹分期还款业务不拖延。对约定分期还款的业务进行清理,督促其履约分期还款,逐步化解客户的偿债压力;


  ⑺正常履约可重组。对于结息正常、生产经营正常的,或者结息后归还一定本金的,如果条件与原来相同,或者优于原来条件的,依规对贷款进行重组;


  ⑻恶意拖欠必诉。对贷款后转移用途不如实申报资金去向又不归还的、对有一定偿债能力又拒不归还的、对一直不配合开展催收工作的,各机构在会同村、支两委及行政相关职能部门做客户工作的基础上,须坚决予以起诉,并争取执行(执行财产、执行人)到位。


涉公职人员贷款

 

  ⑴全面发函警示。户户送发《律师催收函》《诉前告知函》等,不得有遗漏;


  ⑵实地催收铁律。贷款必须户户见面,禁止隔空喊话又不能及时清收;


  ⑶压力缓释重组。对于公职人员能履约还款,但本金已逾期的,由于还款压力较大而不能全额清偿的,在不低于原贷款(担保)的条件下,对贷款实施重组;


  ⑷纾困性重组。对于能正常结清利息,或者归还一定本金,但目前无足够现金还款的,可在不低于原贷款(担保)条件下进行重组;


  ⑸协同纪律惩戒。对于多次催收后,作为保证人或借款人的公职人员仍拒不履行还款或代偿义务的,可采取以下措施:首先由总行统一协调,通过当地纪律监察等部门督促其履行义务;若其仍拒不履行,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一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⑹遗产债务追偿。对于公职人员贷款后死亡的、离职的,向其配偶或贷款受益人催收,不配合的及时整理详实资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⑺担保责任重置。对于借款保证人系公职人员且发生离职或死亡情形的贷款,说明原因后,从涉及公职人员贷款台账内剔除,视为一般贷款管理。在符合重组条件基础上,要求借款人重新提供保证人进行重组;


  ⑻违规用贷严查。对于涉及公职人员参与商业经营活动,或者多户贷款,供公职人员使用的,及时整理详实材料,经总行统一协调后,交由当地纪检监察等部门协同督促其归还;拒不归还的,向法院起诉;⑼骗贷刑事打击。在借款过程中有涉嫌骗贷的事实和情节的,收集整理详实材料,交由总行会商后处理,报送公安经侦立案调查等。


小微(企业)贷款

 

  ⑴责任包保到人。将到期的贷款和应收利息的清收责任包保到人,筛选出的大额单笔可交由机构负责人催收;


  ⑵精准研判施策。通过详实的贷后管理,研判到期归还的可行性,制定一户一策的清收预案,并联系客户落实清收措施;


  ⑶分期还款督促。凡约定分期还款的,督促客户履约还款不拖延;


  ⑷信用风险预警。凡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履约还息部分还本基本正常,而本金未到期的,可提示客户提前申请办理延期还款的相关手续(避免出现征信的不良,影响客户再融资);


  ⑸担保不足补充。贷款未到期,但贷款担保已经名存实忘、抵押已经悬空的,要求借款人补充提供担保;


  ⑹逾期刚性处置。贷款已经逾期的,必须要求全额清偿;如果不能清偿的,要求客户提供担保,对贷款实施重组,保全信贷资产;


  ⑺诉讼保全同步。对于有一定财产,或保证人有财产的,经过多次催收的,向法院诉讼,同时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⑻逃废债严打击。对于经营正常,不掌握其财产状况的(故意逃废银行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农商行合作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配合开展资产查询,有财产的保全财产,查无财产的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营业场所;


  ⑼骗贷刑事移送。在借款过程中有涉嫌骗贷的事实和情节的,收集整理详实相关材料,交由总行会商后处理,报送公安经侦立案调查等;


  ⑽虚假用贷追责。在清收过程中发现用虚假资料骗贷,或者贷款后转移用途,经过多次催收拒不还款的,收集整理详实相关资料,交由总行会商后处理,报送公安经侦立案侦察等;


  ⑾行业联合惩戒。对于拒不配合清收工作的客户及其股东,应形成书面报告,并向该客户存在信贷业务的所有商业银行(包括本行系统内农商行及其他商业银行)进行备案和风险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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