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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作者:许予朋     发布时间:2025-05-20

  为完善银行卡清算机构监管机制,促进银行卡清算市场健康发展,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11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据悉,《办法》坚持统筹开放与安全,立足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实际,围绕银行卡清算机构行政许可、运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具体来看,《办法》共分七章、五十八条。在申请与许可方面,《办法》明确了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开业、设立分支机构、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等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出资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在变更与终止方面,《办法》规定了银行卡清算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以及撤并分支机构、终止部分或全部业务等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撤并分支机构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分支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撤并方案、业务应急预案、持卡人及商户权益保障措施等。

 

  在运营管理方面,《办法》从清算业务规则、成员机构约束、风险管理框架、外包业务管理等方面,提出银行卡清算机构展业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承担成员机构管理主体责任,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与成员机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在其服务范围内主动督促成员机构合规开展支付业务。发现成员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具有较大风险隐患的,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同时,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内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对从银行卡清算服务中获取的涉及敏感信息的当事人金融数据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当事人授权不得对外提供。

 

  此外,《办法》结合市场实践,针对银行卡清算机构日常经营中可能面临的问题,专设运营管理和监督管理章节。

 

  202412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曾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意见反馈来看,最终出台的《办法》进一步完善了银行卡清算机构风险管理体系要求,明确风险管理体系应与成员机构规模、业务发展相适应。鼓励和支持银行卡清算机构之间进行风险信息共享,并强调风险管理工作相关日常报告要求。同时,《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伪造、变造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办法》起草说明,修订《办法》是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必然要求,更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制度保障。当前,市场主体更加多元,服务供给更加丰富。对《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进一步夯实市场开放的制度保障,有利于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持续提升清算服务水平,更好服务于对外开放大局和国内经济发展。

 

  解到,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将共同做好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银行卡清算市场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于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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